某公司合同因未尽事宜条款模糊引发纠纷律师详解是否构成兜底条款
最近处理的一个案子,让我不得不把合同里的”未尽事宜”条款反复翻来覆去地看。
事情是这样的:一家做工程的公司和甲方签了合同,里面有一句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看着挺正常,对吧?但后来工程干到一半,甲方觉得某项工作不在合同范围内,拒绝付款;乙方却认为这活儿本来就该做,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问题来了:这个”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到底算不算兜底条款?能不能帮乙方把这笔钱要回来?
合同里的”未尽事宜”条款长什么样
先看几个常见的写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未尽事项,由双方书面补充协议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写法不一样,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一样。
很多人觉得写个”未尽事宜”,就是给自己留个后路,出了问题能兜着。但现实是,这种条款往往兜不住事,反而成了扯皮的源头。
什么是兜底条款
简单来说,兜底条款就是一句话把所有没想到的情况都盖进去。
举个例子:
"乙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其他合理工作。"
这个”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其他合理工作”就是典型的兜底条款。它没有具体列明什么工作,但用了”合同目的”“必需”“合理”这些词,试图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
回到那个工程合同纠纷,问题在于合同里写的是”未尽事宜,协商解决”,而不是”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其他工作”。
这两个表述,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到底算不算兜底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合同里只写了”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没有任何其他补充性条款。这种情况下,这个表述不构成兜底条款。
为什么?因为”协商解决”只是一个程序性约定,意思是:如果遇到合同没写清楚的事,双方坐下来谈。它没有实体内容,没有说这个事该谁做、该谁出钱,只是说出了问题要协商。
第二种,合同里除了”未尽事宜,协商解决”之外,还有像”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各项工作”这样的表述。这种情况下,”未尽事宜”可以配合其他条款,起到一定的兜底作用。
但要注意,兜底作用不等于万能。法院在判断时,会看这个未尽事宜的事项,是否真的与合同目的相关、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属于合理预期。
那个工程合同纠纷是怎么判的
回到开头的案子。
合同写的是”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后来乙方主张某项辅材安装费用应该甲方承担,理由是”这属于合同未尽事宜,按行业惯例应该包含在内”。
甲方则反驳: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清单,辅材安装不在清单里,而且合同里也没有”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这样的兜底表述。
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只是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对合同未尽事项的实体约定。乙方主张的辅材安装,既不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也不属于行业惯例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范围,因此不支持乙方的请求。
这个判决结果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合同里写”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并不自动给你加上什么权利或义务。它只是说有问题要协商,没说协商不成就该谁出钱。
那什么样的条款才算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有几个特征:
第一,有实体内容,不只是程序性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行业惯例执行。"
这个比”协商解决”好一些,因为它指向了行业标准。但”行业惯例”本身也需要证明,不是写了就自动生效。
第二,与合同目的直接相关。
"乙方应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服务和协助。"
这种表述比较接近兜底条款,因为它明确了”履行合同所必需”这个标准。
第三,用词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兜底条款往往会用”合理”“必需”“相关”“适当”这类词汇,给解释留下空间。但这正是争议的来源——双方对”合理”“必需”的理解可能完全不同。
合同里怎么避免”未尽事宜”扯皮
如果你正在起草或审核合同,以下几点建议可能有用:
不要只写”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这句话写上去,看起来全面,实际上什么也没解决。更具体的写法是: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无法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这样至少明确了:要书面、要和合同同等效力、协商不成有后续路径。
如果有兜底需求,要把标准写清楚。
比如:
"乙方应完成合同明确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及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合理的辅助工作。辅助工作的范围和费用标准由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未能达成一致的,按照行业惯例执行。"
这种写法既说了兜底的范围(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又说了怎么确定(补充协议),还说了协商不成怎么办(行业惯例)。比一句”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有力得多。
对于重大合同,建议做一份”工作内容清单”。
把什么要做什么不做,写清楚。清单之外的事项,再约定补充机制。这样即使有未尽事宜,也有个参照基准,不至于完全扯皮。
一个真实案例的教训
还有一家公司,签的是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里写了”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同时约定了开发范围是”按需求说明书执行”。
后来甲方又提了几个新功能需求,乙方说这些不在需求说明书里,甲方说这是”未尽事宜”,按合同应该配合完成。
法院认为,需求说明书已经明确了开发范围,新增功能属于需求变更,不适用”未尽事宜”条款。甲方单方面提出的新功能,乙方没有义务免费完成,双方应就变更另行协商费用。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合同里虽然写了”未尽事宜”,但需求说明书的存在使得”未尽”变成了”已尽”,新增需求是变更而非未尽,所以兜底条款用不上。
这说明一个问题:合同条款的解释,要看整体,不能孤立看一句话。
总结几句
“未尽事宜”条款模糊引发的纠纷,在商业合同里太常见了。很多人觉得写一句”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就够了,结果出了问题才发现,这句话什么实质内容都没有。
要判断它是不是兜底条款,关键看:它有没有实体内容、是否指向明确的判断标准、是否与合同目的相关。
对于企业来说,与其在合同里塞一句模糊的”未尽事宜”,不如把工作内容、验收标准、变更机制写清楚。真要有兜底需求,就把兜底的标准和路径写明白,别留空白。
毕竟,合同里留的空白,最后往往都变成了扯皮的战场。
